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寿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寿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寿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从事露天烧烤的,由寿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焚烧垃圾的,由寿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寿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