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散养家禽、家畜;

(二)散放犬类;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四)露天烧烤、焚烧垃圾;

(五)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