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寿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散养家禽、家畜;(二)散放犬类;(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四)露天烧烤、焚烧垃圾;(五)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