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寿州古城内常住人口控制在四万五千人以内。

寿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寿州古城人口疏散规划、人口迁出年度计划,并予以公示,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引导寿州古城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逐步迁出。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自愿申请置换的,应当予以鼓励并优先安排。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