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护城河、古城墙四角水体、湿地等,应当保持历史格局和水体洁净。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通过管网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护城河以及湖塘、湿地等排放污水或者实施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