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寿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以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由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文物、住建、旅游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整治修缮方案经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