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家庭、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