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设立家庭教育专栏、专题,开展公益宣传。鼓励利用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开展家庭教育信息交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