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