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