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