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

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