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