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