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二十四条有效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成立家长学校,定期组织家长开展家庭教育信息交流、指导服务与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