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民政、公安等部门反映、求助,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

(二)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等其他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

(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组织反映。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