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主导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工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督导评估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