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主导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工作计划,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