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联系,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自觉接受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