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六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