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五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教育环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