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二条有效父母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组织机构教育未成年人;通过多种方式与未成年人团聚和交流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状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