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三条有效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一方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