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