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行跟踪测量。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