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