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