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