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