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