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省人民政府应当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同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整改期限届满后审核通过的,不再列入濒危名单;审核未通过的,撤销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认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