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四十四条有效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伍,聘请专家、乡贤、村(居)民代表担任监督员,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宣传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