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
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省人民政府应当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同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整改期限届满后审核通过的,不再列入濒危名单;审核未通过的,撤销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