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当地居民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