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发展,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支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