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开发利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遗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保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