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发展项目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与其他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统筹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在土地、资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项目申报等方面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