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违反保护规划和当地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擅自迁移、拆除景观环境设施;

(四)未经许可进行房屋、场所和各项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