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为了保护的需要,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历史建筑,在所有权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等方式依法收购产权。迁出的所有权人可以优先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