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按照保护规划修缮历史建筑、治理不协调建筑,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提供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指导。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保护规划对传统民居院落进行整体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