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各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按照保护规划制定年度计划,修缮历史建筑,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