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估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送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一)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行政区划调整的;

(四)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的;

(五)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报送审批和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