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保护内容包括:(一)整体历史空间环境,包括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自然景观和环境等;(二)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三)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河湖水系、地貌遗迹等;(四)历史记忆、历史空间演变、传统文艺、传统手工艺、传统产业、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五)具有保护价值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