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保护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