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环境协调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