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因保护利用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历史文化名村因保护利用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建设空间,用于搬迁或者新增的农村人口宅基地安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