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体现地方特色,注重山水林田保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