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编制,规划编制完成后一年内报送审批和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被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被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已编制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不再重新编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