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第十七条有效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且集中连片的城、镇、村,需要进行群体性保护与协同化发展的区域,可以将其确定并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