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且集中连片的城、镇、村,需要进行群体性保护与协同化发展的区域,可以将其确定并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