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普查,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列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历史建筑的建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