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第十二条有效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清单;(五)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六)保护的目标、要求和采取的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