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清单;

(五)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六)保护的目标、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